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保姆烧死孩子,家子说法:保姆发烧死亡家属索赔158万被驳回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上海,一保姆在雇主家发烧死亡,家属将雇主、护工平台告上*,说是因为他们没有及时施救,导致保姆死亡,索赔158万元。
这位保姆姓华,在一家互联网护工平台做了登记。之后男子黎某的父母患了脑萎缩,需要人照顾,华阿姨就被介绍到了黎某父母家。
工作期间,华阿姨和黎某父母相处的一直不错。
去年7月的一天早上,华阿姨起床后发了高烧,就自己找了点药吃,但是没什么作用。
她在微信群里告诉黎某,说自己发烧了。黎某妻子回复说,华阿姨的身体不舒服,要不让平台换个人。之后,黎某家人联系平台,说了华阿姨的情况。
在这中间,华阿姨还要坚持出去照顾老人,黎某母亲摸到华阿姨的手很热,就提醒她说,让她去休息,不要忙了,还把她扶到房间里休息。
到了中午,黎某和家人,平台的工作人员都先后赶到黎某父母家,查看情况。中午1点多,他们发现华阿姨已经昏迷了,急忙拨打120。但是经过医院抢救,华阿姨仍然不幸去世,死亡原因为“急性呼吸衰竭”。
华阿姨的家属把黎某、平台告上*,说是因为他们没有及时施救,才导致华阿姨死亡的,要求平台赔偿100万元,黎某赔偿58万元。
【家子说法】
一、华阿姨与护工平台、黎某之间是什么关系?
任何赔偿都要建立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所以,要讨论黎某、护工平台的责任问题,必须先搞清楚华阿姨与护工平台、黎某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1、在这个案件里,华阿姨的工作内容由黎某安排,费用由黎某支付,所以华阿姨与黎某之间成立雇佣合同关系,也就是现在法律上的劳务合同关系。
有人可能觉得奇怪,提出那华阿姨与黎某父母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呢?
这在法律上属于一种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就是说,虽然华阿姨是受黎某雇佣,但黎某和华阿姨已经约定华阿姨履行合同的对象是黎某父母。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华阿姨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比如说没照顾好黎某父母,原则上应该由黎某向华阿姨主张违约。当然,黎某也可以和华阿姨约定好,黎某父母可以直接向华阿姨主张权利。这个时候,如果华阿姨没有履行好合同,黎某父母可以直接向华阿姨主张违约。
但是,对于华阿姨来说,其合同的相对人还是黎某,出了问题,还是应当向黎某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向黎某父母主张权利。
2、而平台在黎某和华阿姨之间只是起一个*的作用,也就是为黎某和华阿姨之间签订合同提供机会,从中收取费用。
所以,黎某和华阿姨之间属于*合同关系。
二、平台和黎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华阿姨与平台之间属于*合同关系,平台只是为华阿姨与黎某订立合同提供机会,在合同的具体履行过程中,发*的责任问题,原则上都是由华阿姨与黎某之间独立承担,所以华阿姨的死亡与平台无关,平台自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华阿姨与黎某之间属于劳务合同关系。对于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发*的损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与劳动合同是不同的。
在劳动合同中,如果劳动者因为劳动受到伤害,属于工伤,由工伤保险进行赔偿,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是,在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雇主是按过错承担承担责任的,如果没有过错,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像这个案件里,如果华阿姨是用人单位的员工,成立劳动关系的话,按照法律规定,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24小时内死亡,视同工伤,是可以获得工伤赔偿的。
但是,由于她和黎某之间成立的是劳务合同关系,属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其家属要想获得赔偿,必须以黎某存在过错为前提。
而*认为,黎某为华阿姨提供了带有空调的房间,工作环境没问题。她照顾两位老人也是事先约定好的,没有超出合同范围。她说自己发烧以后,黎某发现她病情严重以后,也及时拨打了120,没有延误治疗。而且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自行判断身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就医。黎某及其父母从没有阻止过她就医,一般得雇主也不可能意识到发烧会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所以,雇主已经尽到了提醒注意、及时救助的义务,不存在过错。
因此,*最终判决驳回了华阿姨家属的诉讼请求。不过,黎某仍然自愿补偿原告1万元。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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