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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的待遇有:1.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3、 5.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4、6.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5、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6、7.上述假期均*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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