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小编胡舒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特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第一,我认为这个劳动合同的性质是有争议的,本人认为这实际上是合同期限为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所谓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以某项工作的完成 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3、即此种合同 没有明确约定 合同有效时间的长短,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是以工作任务的完成来确定。
4、不过,如果发*争议,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来具体认定。
5、 第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有三种情形,一种是劳动者存在过错时的过错辞退情形,一种是劳动者虽然没有过错但合同客观已经不能继续履行,还有一种是经济性裁员,基于目前您所述的情况来看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况,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还有一种,就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你们也应该不属于这种情形。
6、 所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为借口,就可以随时结束劳动合同,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没有法律上的支持。
7、 另外,假设这个合同认定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要单方解除合同要么就是前面所说的几种情形,要么就只能以“工作任务已经完成”从而终止合同,但是基于你们在合同中又没有对工作内容有具体规定,所以这里又回到该合同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认定上去了。
8、 第三,不管最终认定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或者工作任务完成前单方解除合同必须是以下情形之一: 第39条 (过错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 第40条( 非过错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0、 第41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产经营发*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1、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12、 涉及经济补偿的问题上,若是属于过错性辞退情形,则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3、而对于非过错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则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你们可以在申请仲裁时提出经济补偿的主张。
14、 另外,法律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
15、要是规定了试用期,那么若这个合同在性质认定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就是违法的,从而这个合同将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6、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17、要是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你们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主张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而给自己造成损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18、 假设合同认定为一年期合同,那么要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们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的赔偿金。
19、 最后,劳动合同书应该由双方各执一份,你们可以向单位要,单位要是不给就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20、但目前关键的问题是,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书,那么就必须有其他证据来证明你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否则,如果你不能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话,你所提出的请求就难以得到支持。
21、 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22、 关于你提出的补充问题,“如果我找到别的工作,那单位是否有权利向我索要违约赔偿啊?” 第一,你可以提出由于单位不将劳动合同书给予你一份,因此属于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从而,你可以书面向公司提交一份单方解除合同的声明,随时走人。
23、 第二,若你不采用第一种方法,你也可以提前30日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信,即可解除合同。
24、 第三,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承担“ 违约金”: 一、合同中有“服务期”的约定,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服务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约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间。
25、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而且如果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是指劳动者可随时辞职的情形下)而迫使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辞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者也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6、) 二、劳动者违反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违约金; 三、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违约金。
27、 注意: 不属于以上任一情形的约定违约金情形的都属于无效约定。
28、 关于劳动者赔偿责任问题,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90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9、 假设劳动者确实存在前面这种情形,则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0、 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对*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31、 但对同一事实既违约又造成损害时,用人单位不能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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