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河南省*育津贴实施细则!内附详细领取标准。筹资标准按1%缴费单位的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育有关规定*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育津贴:
(一)妊娠满28周以上*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育津贴;多胞胎*育的,每多*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育津贴。
(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育津贴。
*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从*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育津贴低于女职工*育或者实施计划*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筹资标准按0.5%缴费单位的女职工*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
(一)*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二)参保职工到*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妊娠诊断、检查、住院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育手术的,应持本人《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卡、《*育证》,确认*育保险待遇资格。
(三)女职工(含男职工配偶)因*育和职工实施计划*育手术发*的在规定支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以及按项目支付时应由*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过规定支付标准的、按项目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及其他*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产前检查(围产保健)费用,应于妊娠终止或分娩后到省医保中心结算。
(四)*育保险基金按照项目付费方式支付的*育医疗费,参照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
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可根据省直*育保险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五)职工因*育和实施计划*育手术需要转诊、转院的,按照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相关规定办理。
(六)女职工(含男职工配偶)因*育或职工实施计划*育手术在异地发*的医疗费,以及因急诊、急救(*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的*育和计划*育手术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持原始证件、费用明细、急诊证明、医学证明和计划*育相关证明材料到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