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污费征收标准
1. 排污费征收标准是指各行政区域/单位特定时间排放单位各项污染源需支付的污染物排放排污费。
2. 排污费征收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文件和污染源管理要求,考虑国家、本地实际情况,由国务院的有关部门确定。
3. 排污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其所带来的风险程度以及排污者的经济能力等,将排放的污染物分类,制定不同的排污费标准。
4. 排污费征收标准应当加大对重点污染源的污染程度和排放量较大的污染源的费用程度,取决于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程度。
5. 排污费征收标准在排污单位之间也是有差异的,既要根据排污污染物的构成情况,又要根据不同的污染源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不同的排污类别、不同的排污量,确定相应的排污费标准。
6.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排放情况,由国家排污费征收管理机构及其省(区、市)排污费审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排污费。
7. 排污单位按排污费征收标准向国家有关部门递交申报,由国家有关机构审核通过后,发出排污费征收命令文件,同时给出排污费征收的期限和排污费征收的范围。
二、核定流程
1. 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起草和审批:由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形成草案,报送行政执法机构审核和核准;
2. 排污单位申报: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向国家或地方有关机构申报排放的污染物的数量和种类;
3. 排污费核定:排放的污染物的数量和种类,以及排放的方式,经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对每一种污染物的排放量,核定排污费的标准以及其支付的期限;
4. 排污费审计机构审计:由有关排污费审计机构对排污费征收情况进行审计,确保排污费征收标准准确有效地实施;
5. 违规处理机制:由主管部门将污染单位违反排污费征收标准的情况,进行督导、监督以及违规处理。
三、排污费用的使用
1. 企业支付的排污费用,部分将自动转入国家有关财政科目,用于环境保护建设和管理;
2. 企业支付的排污费用,部分依据排污费使用行政许可要求,由本地政府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用于环境保护建设及日常管理;
3. 企业支付的排污费用,部分也可由企业自愿选择并依法投入环境保护建设,解决本地污染源的治理问题。
四、监督检查
1. 污
一、总则
1. 为切实做好全社会污染排放行为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污染、保护和湿润良好的*态环境,根据《湖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条例。
2. 本条例适用于省属湖南省地方机关、国(境)内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从事污染物排放行为的排污费征收。
3.本条例所称污染物排放行为者,是指事前未取得排污许可的,直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二、征收范围
4. 本条例所称征收排污费,是指对排污者事前未取得排污许可而排放的污染物的征收。
5. 征收排污费的排放污染物,*括农业污染物和工业污染物。
6. 本条例所称农业污染物,是指农业活动中排放污染物形成的环境污染,如液体农业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农药残留等。
7. 本条例所称工业污染物,是指工业活动中排放污染物形成的环境污染,如废水、废气、污泥处理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等。
三、征收办法
8. 排污费征收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程度确定征收费率,确定征收排污费的金额。
9. 对排污者事前未取得排污许可而排放污染物,应征收四倍于许可排放标准值得排污费。
10. 对排污者事前取得排污许可而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应征收双倍于许可排放标准值的排污费用。
11.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未及时找出原因并实施措施治理的排污者,应按照超标排放量船型比例,征收双倍于许可排放标准值的排污费用。
12. 对排污量分析报告虚假造假的排污者,应按照虚假报告排放量的实际量计算排污费用,并同时按每次违规排放1000元以上不克加以认定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四、征收程序
13. 对每个污染源的排污行为,应在未取得排污许可前进行现场检查,并编制调查报告。
14. 调查报告经审核后,按排污费征收额度、实施范围等上报相关部门批准,征收额度由有关部门根据调查报告、违法行为的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等确定。
15. 根据报告确定征收排污费金额后,将排污费用归入省财政预算内,用于修复环境污染治理及资金使用。
16. 排污者应按规定的交纳期限,按要求的账号在银行对公账户内交纳排污费用,并凭证向有关部门报告交纳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拒绝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