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科学教育网小李来为大家讲解下。佛山国税网,国家税务局佛山税务局官网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太过分了!”从2017年9月起,佛山的黎先*租房经营了一家餐馆,由于整栋楼的水表和电表在一块,黎先*就让在二楼经营小旅馆的张女士代收代缴,每个月支付抄表费30元。今年二月,黎先*收到地税的短信,说受疫情影响,商户的水电费可以享受5%的减免。黎先*发现张女士从来没少收。问了其他商户,黎先*发现0.63元的电费被收了0.9元,3.48元的水费被收了6.98元,算下来三年被多收了近5万元。但张女士至今拒不承认多收水电费。(来源:广东公共频道)
【家子说法】
1、雁过拔毛,这也拔的太狠了吧?虽然根据记者的采访,中间水电价格都调整过,有高有低,可能总的多收的没有5万元这么多,但也不少了。难怪黎先*会忍不住说:“太过分了!”
2、黎先*让张女士代收水电费,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黎先*是委托人,张女士是受托人。黎先*每月向张女士支付抄表费30元,所以双方之间是一种有偿委托。
作为受托人,张女士应当忠实履行委托职责。
但张女士在受托过程中,却隐瞒水电费的真实价格,向黎先*多收取水电费,违反了委托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是一种违约行为。
此外,张女士的行为还涉嫌诈骗罪。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张女士在收水电费过程中,虚构水电费的价格,骗取了黎先*近5万元(具体数额要经过核算),其目的是非法占有。这个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张女士的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处罚。
3、做人要诚信,像张女士这种行为,被黎先*发现是早晚的事情。邻里邻居的,搞这种猫腻有意思吗?一旦暴露,周围其他邻居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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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从新闻里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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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代收水电费疑3年加收近5万#
宁波温州vs佛山东莞,长三角完胜珠三角啊。虽然佛山东莞经济总量略高于宁波温州,但是宁波温州个人所得税,社会零售品总额,国税,资金总量等实打实的民富数据面前,长三角两城领先珠三角两城。
资产划拨行为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问题?
我公司下属 100%控制下的两家全资子公司,采取资产划转方式将下属子公司 A 的所有资产、负债、人员划转到 B 子公司,符合特殊性税务重组,并已报税局备案,请问,这种情况下,房产过户划转的时候,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吗? 我们长春和成都的税务局,都根据财税 2018 年 57 号文件第二条暂不征收,但是佛山税务局一直说要征收,因为我们资产划转并不是合并,然后让去面谈。
回复:
资产划转与改制重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文件规定: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根据上述条款,你们的划拨行为不符合文件限定的改制、合并、分设、投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为此佛山税局的答复是对的。
但我们可以尝试分析一下其他文件看一下。
①《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 号)第四条又进一步对于细则中“赠与”所*括的范围问题进行了明确:“细则所称的” 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1.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 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不同企业之间的房地产无偿划拨,不属于现行政策中规定的无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因此,从法理上分析,这种行为是不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但从总局、地方局层面来看,是没有关于划拨行为十分明确的规定,这就会使基层税务局以没有依据为由,不敢轻易决定免税。
但也由个案的例外解释。
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 号)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无偿承受非经营性房产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187 号)、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4 年第 9 号)规定等,都有过类似问题免税的答复。但这种答复都属于一事一议的特定事项,佛山局未必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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