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上海商务楼持刀,律师日记:上海警方通报4人商务楼门口殴打路人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上海商务楼发*持刀伤人事件致5伤# 公共场所突发暴力行为,我们如何紧急应对?
5月17日,上海一外来女子因感情*寻人未果,在写字楼内持刀划伤5人。上海长宁警方通报,涉事女子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审理中。
1、公共安全事件的突发性成为威胁都市人*活的风险来源。
近年来,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严重人身暴力案件并没有随着物质*活水平的提高而得到显著改善,究其原因,在于人们对于未来的焦虑感在过快的物质文化*活中增加了,增加到自己对未来的合理预期被现实无情地剥夺,体现在自己与配偶、家庭、孩子、同事、领导、客户等等的个体或群体关系中,越发显得无法消解的无助、失落和抑郁。
2、涉案女子所犯何罪,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危害公共安全?
本次事件,女子伤及无辜背后的真实原因尚不可知,有待于警方侦查得出结论。但无论原因为何,女子持刀捅伤5名无辜人士的行为,既符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受伤严重后果的“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女子的同一持刀伤害行为同时触犯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依法应当从一重罪惩处。
如果伤者经鉴定都只构成轻伤,那么对该女子应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但因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期为五年*,按照“从一重罪”的处罚原则,该女子可能被判处三到五年的*。
如果有伤者不幸重伤,则依据刑法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情节法律规定,对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不必按照寻衅滋事罪进行惩处。
有人可能认为该女子还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上确实有这个罪名,但这个罪名是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害不特定公众为对象的兜底罪名。不特定的对象不同于不认识的人,前者是行为人犯罪时不知道将会对谁产*损害后果,后者行为人对犯罪目标具有明确清晰的认识。本案中,女子行凶对象都是具体的人,而非不特定的对象,因此不宜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无论对该女子认定为何种罪名,公共安全保护都是公众最为关心的焦点。如何避免类似案件发*,考验着相关执法主体、安保义务责任方以及公众的应激反应能力。
首先,根据国外先进经验,“五步一岗”的警力巡查对于威慑犯罪分子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人工智能时代,网络视频监控的搭建,对于突发警情的警示和反应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强执法主体方的警力投入是第一要务,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已为此做了必要的准备。
其次,公众场所的安保措施应当做足,从工程验收到物业管理,执法主体都应注意相关安保设备、人员的配备应当充足到位,并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案中,安保方没有及时检查出女子持有的刀具,不得不说是有安保检查的疏漏。
最后,公众宜多参与相关警情的演练,熟悉周围的物件人物和环境,对于可疑人物和物品,应远离,并在安全的地方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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