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7日,《2016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此次征求意见稿吸纳了原有28个关于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文件的重要内容,并提出一些创新性管理措施,从而形成一个更为全面的监督管理文件,引发市场热议。
新规首次确立银行理财资产破产隔离地位
2005年2号文以来多个文件均对银行理财风险隔离制度有所规定,2013年伴随“栅栏”原则提出,银行理财风险隔离机制不断完善。在此基础上,2016年征求意见稿总则首次确立了银行理财的破产隔离地位,这对于提升银行理财安全系数、提高理财业务运作效率大有裨益。
分级产品成为历史,分类管理成为变革亮点
新规首次提出禁止发行分级产品,同时确立了银行理财分类管理的思路,将银行理财业务划分为基础类和综合类业务,并就综合类业务的准入门槛从定量和定性角度加以限定。这种划分使得不满足从事综合类业务的银行无缘非标和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项目,限制了此类银行的投资范围,从而加剧了银行间理财业务竞争。
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突显“严监管、去杠杆、去通道”的变革思路
在管理体系方面,新规对“三单”要求愈加严格;在销售管理方面,销售原则、渠道和起点均有所变更;在投资管理方面,2016征求意见稿划定了140%的杠杆上限,同时对标准化资产投资实行“双十限制”,规定非标资产只能对接信托通道,不能对接资管计划。这一系列措施对于降低银行理财杠杆水平、加强穿透式监管提供了有利条件,体现了“泛资管”时代的监管方向。
风险提示:经济基本面风险,政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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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4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诞*以来,银监会共出台29部相关文件/征求意见稿对其进行监管,内容囊括理财业务的资格准入、投资方向、风险管理、操作规范等各个方面,监管要求和规范也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不断进行更新调整。根据2014年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2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号)、《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号)、《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164号)、《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关于进一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97号)、《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5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等14个文件被废止;在2016年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一条中,又在14年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将《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8 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