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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编制说明:一、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此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填写。
2、查帐征收: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持税收缴款书限期向国库缴纳税款。
3、这是我国广泛采用的一种征税方式。
4、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帐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5、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6、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⑴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其中: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9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行至14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7、⑵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填写的。
8、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行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行至22行。
9、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季度最后一日。
10、2、第一部分:实行“据实预缴”: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确认应预缴税款。
11、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企业所得税。
12、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13、① “据实预缴”填报说明:“本期金额”填写当季的季度数:数据为所属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填写当年累计数: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14、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15、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16、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实际利润额的填制要求:如果当年亏损,填报当年亏损数不得加以前年度待弥补数;如当年盈利弥补以前年度待弥补数后仍为盈利,按差额填列;如当年盈利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按“0”填列,不足部分在以后弥补。
17、“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及“实际利润额”无必然的逻辑关系。
18、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19、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20、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21、第7行≤第6行。
22、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23、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
24、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25、 ②“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填报说明: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26、本行不*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27、3、第二部分:国税发[2008]28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第20行),50%由总机构预缴。
28、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第18行),25%预缴入中央国库(第19行)。
29、总机构:第18行至20行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30、(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31、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4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32、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33、 分机构:第20行至22行 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34、 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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