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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指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
2、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3、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的意思是农村劳动力脱离农业*产向本人所在县域以外地区转移实现就业,也可称为离土离乡转移就业者。
4、3、其他劳动用工备案中的人员类别中的其他意思是除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其他人员。
5、扩展资料: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6、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7、2、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8、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9、3、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10、4、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工资、就业、失业、统计和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搞好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各项涉及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工作的相互衔接,实现资源共享,避免相同内容重复备案。
11、按照相关数据信息全面、准确、规范、统一的要求,为每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台帐,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
12、5、搞好劳动用工备案服务。
13、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采取直接备案、邮寄备案和网络备案等方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14、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用工备案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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