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看案明法:公交司机未关门便起步,下车女子摔伤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河北石家庄,公交车被轿车别车,司机急刹车乘客摔倒,公交公司赔了249569.98元,随即将轿车车主和其保险公司*,轿车司机认为是公交车司机的过错,未等乘客就坐就发车,保险公司认为并非交通事故,不在赔偿范围。
何师傅这天驾驶着公交车正在运行,到站乘客上下车完毕后便发车了,刚一起步车前面突然拐进来一辆面*车,司机一个急刹车乘客刘女士摔倒在了地上。
当时刘女士刚上车往车后走,准备找个座位坐下,这一摔伤势非常严重,手臂摔骨折了,而且还鉴定为了十级伤残,当时面*车驾驶员孟先*上车查看了情况,承认是自己违章驾驶。
不过随后刘女士将公交公司给*了,要求其赔偿损失,经过调解,公交公司一次性赔偿了刘女士15万元,此前还为其垫付了97553.98元的医疗费,诉讼费还花了2016元。
公交公司认为此次事故的原因是因为孟先*违章驾驶导致的,便与其进行协商赔偿,孟先*称自己是打工的,车主是武先*,当时是在上班,武先*负责处理。
武先*便联系了保险公司,但是保险公司称事故并非交通事故,不予理赔。保险不肯赔,孟先*和武先*也不愿意负担这二十多万的费用,三方协商不成,
之后公交公司将孟先*、武先*和保险公司一起*了,要求三方共同赔偿损失249569.98元,孟先*未出庭。
武先*辩称,认为是公交司机未等乘客坐稳就发车,且车辆起步较快,没尽到安全提醒义务,行车未能仔细观察周围车辆安全,未能注意路况,及时发现孟先*驾驶的面*车,突然急刹车是导致刘女士受伤的主要原因。
如果公交车驾驶员在乘客上车后,稍微等顾客坐稳或者扶好后再行驶,则可以避免此次事故的发*,所以责任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
其次自己的车子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3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即便赔偿也应当交强险限额内理赔,不足部分商业险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保险公司则辩称,事故并非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公交公司没有提交交通是事故认定书,且根据报案记录,公交司机鹤先*也表示没有和其他车辆相撞发*事故。
1、首先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交公司对刘女士的赔偿是依据第823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在先行赔偿完之后,是可以向有过错的一方追究其侵权责任的,而孟先*在此次驾驶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则是要看其是否属于正常行驶。
院方调取事发当时路段的录像,发现面*车当时是在公交车后方左侧车道行驶,公交车停车下客起步时,面*车突然从左侧超完车变道至公交车前面,且占用了公交车道,据此认定其违章驾驶,具有过错。
同时还查看了事发时车内的录像,刘女士在上车后,公交车直接起步,且车上是有空座的,司机并未等待刘女士就坐便起步,认定公交司机也存在过错。
事故的侵权方为面*车,被侵权方为公交车,双方均存在过错,那么则依据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孟先*作为武先*的雇员,在此次事故中确实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是雇主武先*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了,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并不是说这个损失就需要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在后半段规定了,承担完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同理,公交司机的过错也是由用人单位公交公司承担,承担完责任之后也是可以向司机追偿。
3、至于这起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款对于“交通事故”的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其中并没有一定要求发*碰撞,面*车违章行驶,公交车急刹车,车辆存在过错,造成的后果是刘女士摔伤,符合交通事故的定义,所以这是一起交通事故。
不过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确实可以拒绝理赔,因为没有划分责任,无法确定赔偿的比例。
而既然*了,那么院方自然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分责任的,所以即便是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样是可以根据事实划分责任进行判决。
院方认为,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面*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公交车承担次要责任,孟先*承担百分之70,因为孟先*是武先*的雇员,所以由武先*承担。
面*车在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且不计免赔金额有30万元,尚且在赔偿范围之内,赔偿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负担。
公交公司实际损失认定为246153.98元,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2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承担70%,88307.79元,共计208307.79元,案件受理费2522元,武先*负担。
@看案明法只要是在道路上发*的事故,均为交通事故,碰到保险公司以此为由不赔记得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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