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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烟,自己运,凭啥没收?”江苏苏州,经营烟酒店的陈先*,通过正规渠道订购了445条苏烟放在了自己车上,价值21万元。次日陈先*驾车外出办事,途中被烟草局查获,并以陈先*无运输证为由,没收其全部烟草。陈先*不服,提*讼*。(来源:裁判文书网)
陈先*在南通开了一家烟酒店,事发前一天,其通过烟草专卖订货系统订购了950条苏烟,其中445条放在了车上。次日,陈先*与朋友驾车前往外地办事,但在返回途径高速收费口时被民警发现车内有大量香烟,遂通知烟草局前来处理。
烟草局来到现场,得知陈先*没有运输证,便将烟草扣下。随后经过鉴定,认定烟草全部为真品卷烟。经过听证,最后,烟草局以陈先*构成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对陈先*作出没收其445条苏烟的处罚。
陈先*不服,认为自己不构成无证运输,遂向*提*讼,请求撤销烟草局作出的处罚。
#普法行动#
庭审中,陈先*坚持认为自己不违法,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1、自己经营的烟酒店曾经被盗过,报警后,警方要求不能在店里存放高档烟过夜,所以自己的车就成了存放烟的“储物箱”。有报警记录为证。
2、如果自己是违法运输,那么在已经到了目的地后,为啥不把烟放下,而是又拉着往回返呢?这明显不符合常理。
3、没有运输烟草的主观故意。烟是妻子放进去的,当天自己并不知道车内有烟,直到被查获才知道。
面对陈先*的辩解,烟草局认为陈先*的说法有违常识,而且根据相关规定,只要违法行为人存在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就应当处罚,而不需要证明违法行为人是否有主观故意。
经过一审、二审,*都驳回了陈先*的诉请,判决陈先*败诉。
其实根据双方的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就是:陈先*驾驶装有445条香烟从南通至常熟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中的“无准运证的自运”?是否构成非法跨市、县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法》第21条规定,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所谓自运,是指烟草专卖品所有权人或占有人自驾车或者雇佣车辆实施运输的方式。
本案中,陈先*是445条苏烟的所有权人,同时其驾驶的车辆也是自己所有,所以符合“自运”的概念。
再结合陈先*没有获得相关部门签发的准运证,陈先*的行为明显构成“无准运证的自运”。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本案中,陈先*在省内自驾装有烟草的车辆,往返于南通和常熟之间,其行为属于跨市运输烟草专卖品,但并没有获得省级烟草主观部门签发的准运证,因此其构成非法跨市、县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
*基于以上事实与规定,判决驳回陈先*的诉讼请求,无可厚非。但这并不代表烟草局的观点就完全正确。
烟草局认为只要存在无证自运的行为就可罚,不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其实,这种观点是有待商榷的。
行政处罚也要遵循主客观一致。若查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车内有香烟,主观上确实不存在故意,那么对其进行处罚也不合适。
回观本案,*在审理中也考虑到了陈先*的主观状态,只不过因为陈先*的说法前后不一,有违常识,无法证明自己不知情,所以没有得到*支持。
对于陈先*来说,,被没收445条苏烟,损失确实严重。但其作为专门从事烟草行业的人员,应当知道烟草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
烟草作为实行专卖管理的一种商品,不允许任何人偷奸耍滑,希望陈先*吃一堑长一智,依法经营。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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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头条# #苏州身边事#
江苏苏州,男子陈某经营着一家烟酒店,因之前店里遭过贼,这次订购的950条香烟送到后,他放了一半在车上。谁曾想到,第二天早上,陈某开车出门办事,被烟草局查获,随后烟草局以非法运输烟草为由,将445条苏烟没收了。
(来源:江苏苏州中院案例)
案发前一天,陈某订购的950条苏烟到货后,他一半放店里,另一半搬到了自己的车上,总价值约21万元。
第二天早上,陈某开车出门办事,遇到民警设岗查车,民警发现他车上装了很多东西,当即将他拦下,让他停车接受检查。
陈某知道民警是在履行职责,非常配合,陈某心想,我平时遵纪守法,按时交税,你们检查完后,还不是规规矩矩地放我离开?
让陈某没想到的是,民警发现他拉着满满一车烟后,怀疑他卖假烟,随即将他控制住。陈某辩解说,自己的苏烟是正规渠道购来的,还出示了购买记录,并表示车里只有一半,但民警不信。
之后,民警通知了烟草局的人,烟草局检查后确信是真烟,不是假货,然而,陈某还没来得及高兴,烟草局的工作人员就让他出示准运证。
陈某解释说,前不久店里遭了贼,被偷了不少烟酒,所以才把烟放车里,工作人员看了他一眼,你的意思是没有准运证了?
陈某笑容顿时僵硬,紧接着,烟草局以陈某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为由,对他的445条苏烟作出没收处理。
陈某不服,申请复议未果后,一纸诉状,将烟草局告到法庭,要求烟草局退还扣押的苏烟。
本案是行政诉讼,烟草局对陈某作出的处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陈某拉着苏烟到处跑的时候,被烟草局查获,从运输烟草的事实来看,人赃俱获,还有什么好说的?
《烟草专卖法》第21规定,运输烟草,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法律规定,运输烟草的必须要有准运证,如果没有准运证的,烟草局可以予以处罚。
烟草局要求陈某出示准运证,陈某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烟草局有权作出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无准运证自运烟草专卖品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50%的罚款,
没有准运证运送烟草的,烟草局将其查获后,不仅要没收烟草,还要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是违法运输烟草货值性20%-50%。
从字面意思来看,本案中陈某开车拉着苏烟到处跑,这不是运输烟草,是什么?
什么是运输烟草,不应该只看文字意思,需要根据法律全文来确定。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需具备有关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
由此可见,运输烟草至少应该是跨市、县运输,调查显示,陈某开着装有烟草的车辆,往返于南通和常熟之间。
南通和常熟是两个市,也就是说,陈某的行为属于跨市运输烟草专卖品。
最终,陈某一审、二审都输了,败诉后陈某很郁闷。
这烟是我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也出示了购买记录,只是放在车里,然后开车出去办点事情,怎么要被没收呢?
从情理上讲,如果陈某确因店里着贼才把苏烟放车里,不应该予以没收,但是,陈某需要提供证据说服*,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另外,如果真是怕贼偷,为什么还要放一半到店里呢?大家觉得,陈某的辩解符合*活经验和常识吗?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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